关于开展2024年辽宁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公告

本站发布时间:2024-02-28
省市地区:辽宁
发文机构: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2-2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开展2024年辽宁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公告

关于开展2024年辽宁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公告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要求,2024年我省联网认证工作将继续以用人单位网上自主申报为主要方式开展,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省行政区域内2023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请于认证期内(2024年3月1日—2024年10月31日),登录辽宁省政务服务网—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进行网上自主申报,也可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证。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联网认证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残保金。

  残疾职工是指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各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开展联网认证工作,具体事宜以各地公告为准,详询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附件3)。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到窗口认证时需准备以下材料:

  (1)《辽宁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附件1),填报后用A3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2)法人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4)2023年度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在编证明、用工备案表;残疾职工1月—12月工资明细表及支付凭证;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单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凭证;

  (5)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填报后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网上申报并且系统自动审核通过的事项无需另行提交资料,无法通过的事项须上传原件扫描件,现场申报的查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窗口认证地点: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B座3楼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认证联系电话:024-82619187

  认证政策咨询电话:024-82619170、024-82619181

  自主申报网址:http://abllwrz.lncl.org.cn:8443/wbxt/#/login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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