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生活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1999-09-21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劳保养发(1999)77号
发文日期:1999-09-2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本市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生活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从1999年7月起,调整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生活费)最低标准。凡按本市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职)人员,退休时按规定计算和退休后按规定增加的月养老金低于460元的,可补足到460元;退职时按规定计算和退职后按规定增加的月生活费低于414元的,可补足到414元。

按本通知规定提高待遇所需的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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