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0-10-12
省市地区:吉林
发文机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10-12
执行日期:2020-10-15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根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要求,按照“同城同政”原则,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作如下调整:

自2020年10月15日起,在长春市及所辖县(市)、区购买144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

特此通知。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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