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4-02-28
省市地区:吉林
发文机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2-2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需求,减轻购房职工还款压力,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修订了《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

二、政策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取消原政策规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为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借款人在符合以家庭为单位累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超过2次的条件下,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二)调整原政策规定“借款申请人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为“借款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异地缴存职工符合相关条件,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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