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本地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省直公积金贷款)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申请条件
职工偿还自有产权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首次提取应在偿还贷款行为发生两个月之后,偿还贷款期间内每年可提取1次,两次提取的时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提前部分还款的,可在还款后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前部分(结清)还款的,可在部分(结清)还款后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且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
两套或多套住房均为贷款方式的,只可以选择用一套住房贷款手续提取(提取房屋以上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系统登记为准),直到此笔贷款结清后,方可按规定提取另外一套房屋。
四、办理材料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至中心窗口提出相关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出具相关业务办结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大厅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6号窗口-23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