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设定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附件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第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条件
对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可在所加装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下发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职工可就本人及配偶名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就其父母或子女名下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四、办理材料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至中心窗口提出相关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出具相关业务办结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大厅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6号窗口-23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