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申请条件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办理材料
五、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携相关材料至中心窗口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并报中心审批,审批结果电话通知单位经办人。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大厅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6号窗口-23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