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网上业务开通与取消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三、申请条件
已在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建立账户并正常缴存的单位可申请开通单位网厅。
四、办理材料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单位经办人携相关材料至中心窗口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中心窗口办理签约或解约手续,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第二步:单位经办人携建行所需材料到建行指定窗口领取网银盾或办理网银盾注销手续。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大厅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20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