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方式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有下列两种方式,借款申请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办理:
(一)先还后贷方式。即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先还后贷。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原商业贷款结清并解除贷款抵押,用原商业贷款抵押的房屋(以下简称“原抵押房屋”)作为商转公贷款的抵押担保。
(二)顺位抵押方式。即以所购住房作顺位抵押。借款申请人未结清原商业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原商业银行的情况下,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增加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为该房屋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并协助办理用公积金贷款结清原商业贷款。
二、申请条件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
(二)借款申请人须为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三)借款申请人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时的存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为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在我中心和异地公积金机构均未使用公积金贷款);
(五)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借款申请人包括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中心对公积金贷款关于信用状况的审核要求;
(六)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商业贷款;
(七)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权属清晰,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申请人应为公积金贷款抵押人)。
选择先还后贷方式的,除符合(一)至(七)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借款申请人应当先经中心审核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核通过后再办理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手续;
2.借款申请人应在中心审核合格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及解除原房屋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超过30个工作日的,原申请手续作废。
选择顺位抵押方式的,除符合(一)至(七)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商业贷款银行须与中心签署《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
2.借款申请人同意将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及应还利息超出转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足额存入受委托银行指定账户。
三、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额度不高于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
四、贷款期限
商转公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以主借款人年龄为准,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二)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40年;
(三)贷款最长期限可贷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申请贷款期限综合以上计算期限取最低值。
五、贷款利率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六、申请材料
(一)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借款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户口簿首页即公安机关盖章页、户主页、本人页、配偶页)(显示状态须与实际婚姻状态一致);
(四)借款申请人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需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复印房产证编号页、房屋信息内容页、丘地号页);
(六)借款申请人与共同借款人30日内有效的征信报告;
(七)房屋买卖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一份);
(八)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九)原商业贷款基本信息、近12个月还款流水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注:
1.借款申请人配偶委托公证的,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公证书原件三份)(主借款人不能委托公证);
2.共同借款人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至少6个月的缴存明细(如共同借款人授权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或吉事办查询核实异地公积金缴存情况无需提供)。
3.申请材料所需复印件要求及标准:A4纸,同比例等大不能缩印或放大,彩印、传真件、扫描件、照片打印无效;复印件内容不得缺失;如调档查询不到交易房屋的建筑年代,借款申请人需自行前往房地局档案馆办理相关手续。
七、办理流程
(一)选择先还后贷方式的,按下列流程办理:
1.申请受理:借款申请人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
2.审核告知: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后告知借款申请人;
3.贷款办理: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后,持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已解除抵押的原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经中心审核后,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4.抵押办理: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登记为受托银行;
5.贷款发放:中心收到受托银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收妥通知后,由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公积金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还款账户。
(二)选择顺位抵押方式的,按下列流程办理:
1.申请受理:借款申请人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
2.审核告知: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后告知借款申请人;
3.贷款办理:顺位抵押转贷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其他贷款相关手续;
4.抵押办理: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登记为受托银行;
5.贷款发放:中心收到受托银行不动产抵押权第二顺位登记证明收妥通知后,由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连同借款申请人还款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差额部分)一并划入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结清原商业贷款;
6.解除抵押:原商业贷款结清后,商业贷款银行向借款申请人出具解除抵押相关证明,借款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配合受托银行办结商业贷款抵押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