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三、申请条件
借款人所购房产为长春城区(含公主岭市)新建商品住宅和存量房住宅。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家庭收入、还款能力、征信记录等需同时符合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
四、办理材料
(一)新建商品房
1.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共同填写的组合贷款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个人缴存明细(原件一式一份);
备注:不在我中心缴存,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明细,并开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原件一式一份)。其他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打印的缴存证明需标注网上查询密码。
3.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一式一份);
注:个人信用报告为详版,有效期限为两个月。配偶为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军官证及身份证征信各一份。
4.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5.户口簿(复印件一式一份);
6.婚姻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注:借款人与配偶在同一户口内,且显示“夫或妻”字样不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婚姻状况为“离婚”,须提供离婚证明。户口婚姻状况为“丧偶”,需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未婚、离婚或丧偶须提供由中心出具制式版本的“声明书”(结婚证或离婚证需提供公章页及照片页)。
7.首付款收据(客户联复印件一式一份);
8.借款人需提供一类建设银行储蓄卡(复印件一式一份);
9.《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式两份)。
(二)存量房
1.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共同填写的借款申请审批表原件(原件一式一份);
2.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个人缴存明细(原件一式一份);
注:不在我中心缴存,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明细,并开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原件一式一份)。其他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打印的缴存证明需标注网上查询密码。
3.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4.户口簿(复印件一式一份);
5.婚姻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注:借款人与配偶在同一户口内,且显示“夫或妻”字样不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婚姻状况为“离婚”,须提供离婚证明。户口婚姻状况为“丧偶”,需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未婚、离婚或丧偶须提供由中心出具制式版本的“声明书”。(结婚证或离婚证需提供公章页及照片页)
6.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一式一份);
注:个人信用报告为详版,有效期限为两个月。配偶为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军官证及身份证征信各一份。
7.借款人需提供一类建设银行储蓄卡(原件);
注:卡内需预存贷款首付款。
8.售房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9.售房人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注:房屋产权证需复印产权证号页,房屋信息页及产权处公章页。
10.售房人的建设银行一类储蓄卡(原件);
11.买卖双方所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原件一式两份);
12.售房人至产权交易中心调取个人住房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房屋档案)(原件一式一份)。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大厅2楼资金使用科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