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缓缴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15
省市地区:吉林,长春市
发文机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6-1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单位缓缴

1.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或全体职工大会集体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可以申请单位缓缴,待缓缴期结束后再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2.单位申请缓缴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持身份证并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决议,报单位建户机构审批。

归集业务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申请条件:要件齐全。

办理时限:要件齐全,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线上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线下到缴存单位建户机构办理。

网点分布查询地址:http://zfgjj.changchun.gov.cn/xxfb/jggk/wdfb/。

办理时间:归集业务办理时间为工作日:夏季:9:00-16:30;冬季:9:00-16:00(各分理处为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

归集业务咨询电话:0431-12329。

业务指南提及的相关表格可在http://bsfw.zfgjj.changchun.gov.cn/bgxz/index.jhtml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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