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卖方(交易房屋)已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
2.交易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且权属明晰、无查封,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除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外未设立其他抵押、未设立居住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办理房产“带押过户”。
3.交易房屋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存在逾期、诉讼等情形。
4.买方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5.买卖双方在同一受委托贷款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买卖双方同意将买方的自有资金(含首付款)和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受委托贷款银行指定的监管账户,优先用于结清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于资金存入卖方指定的个人银行卡内。自有资金(含首付款)和贷款资金之和应为全额购房款,须大于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本息之和。
7.买卖双方符合变更抵押人条件。
★所需要件:
1.买卖双方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A4纸复印,下同)。
3.卖方需提供处于抵押状态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买卖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注:户口簿首页、户主页、本人页、配偶页,婚姻状态须与户口簿状态一致)。
5.婚姻证明(买卖双方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6.借款人委托银行还款卡(借记卡)复印件2份。
7.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30日内的个人信用报告。
8.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至少6个月的公积金缴存明细,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亮码可办)。曾在其他管理中心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提供结清证明。
9.买卖双方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委托公证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公证书需3份),主借款人不能委托。
★办理流程:
1.买卖双方向管理中心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审核后,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向受委托贷款银行提交《“带押过户”结清贷款申请书》。
2.受委托贷款银行与买方(现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主债权及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与卖方(原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与买卖双方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协议书》《房屋交易资金托管业务通知/协议书》。
3.买方将自有资金(含首付款)足额存入受委托贷款银行指定的监管账户。
4.买卖双方、受委托贷款银行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同步办理房屋交易过户、原贷款抵押转移登记、新贷款抵押登记。
5.管理中心经办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后,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受委托贷款银行,存入指定监管账户。
6.受委托贷款银行从监管账户划拨资金结清卖方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资金划拨至卖方指定的个人银行卡内。
设定依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长住金管规字〔2022〕7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管规字〔2023〕2号)、《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规字〔2023〕3号)。
申请条件:符合指南中贷款申请条件。
办理地址: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经办中心存量房科(长春市区)、长春外县区分理处(所管理地区)、铁路电力分中心及铁路电力沿线分理处(所管理地区)办理。
办理时间:贷款业务办理时间为工作日,夏季工作日 9:00-16:30;冬季工作日 9:00-16:00(各分理处为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
咨询电话:0431-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