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沪府发[1998]12号)关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基数的8%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2年6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业人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6%调整为7%。
二、个人缴费比例调整后,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基数记入个人帐户部分的比例调整为4%。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