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本站发布时间:2022-04-29
省市地区:吉林,通化市
发文机构: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4-29
执行日期:2022-04-29
废止日期:-
摘要: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提高服务效能,构建科学的风险防控体系,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相关规定,结合通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的管理机构、受委托银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承担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的各管理部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可按照规定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和相关授权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九)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符合提取条件的;

(十)其他政策规定允许提取的情形。


第三章  提取条件、频次、额度

第七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行为发生之日起(商品房、再交易房按契税完税凭证日期,建造、翻建、大修房按相应费用发票日期)二年内,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申请一次提取,再交易房同一套房屋在一年内发生多次交易的只能提取一次,同一职工对同一套房屋多次交易的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第八条  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职工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发放后当月,可申请与公积金中心签约按月冲还贷业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在正常还款一期后,申请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对冲业务(每月可申请一次)、提前全部还清公积金贷款对冲业务,其中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对冲最低还款额不低于5000元。若贷款存在逾期未还款情形,需先还清贷款逾期部分才可以申请上述三项业务。贷款受委托银行申请清偿公积金逾期贷款对冲业务,对冲金额不得超过实际逾期金额,且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元。

(二)职工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正常还款一期后,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下一年度应偿还贷款本息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

(三)职工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正常还款一期后,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下一年度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

(四)职工通过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本地组合贷款只允许对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进行提取,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对商业贷款进行提取;异地组合贷款可分别对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申请提取。

职工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担保责任的,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职工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正常、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的,职工可按租房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间申请办理租房提取,租房期间只限一套房屋。提取的月租金额度不得超出上一年度通化市月社会平均工资的20%,低于上限标准的根据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第十条  离休、退休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可一次性销户提取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第十一条  出境定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可一次性销户提取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第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一次性销户提取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第十三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可一次性销户提取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第十四条  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再就业的,办理转移手续;未再就业的,封存满半年后,可一次性销户提取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提取情形(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法院可提出申请,提取金额依照法院裁定书等材料,按照依法冻结金额执行。若被执行人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只可提取账户余额扣除贷款剩余本息(含罚息)之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除销户提取和清偿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须保留5000元互助基本金。


第四章  提取审核

第十七条  职工应当按照公积金中心提取的相关规定,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因向住建、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以下提取情形加大审核力度:

(一)职工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自住住房,已在该地区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频次明显异常的;以偿还购房贷款为由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明显异常的;

(二)所购的房屋总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提取金额相近,且该所购住房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或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住房的面积或用途明显不符合居住条件或性质的;

(三)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频繁交易的;

(四)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五)房屋权属证书上两名及以上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全部持有人之间为非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

(六)其他公积金中心认为需进一步审核的情形。

第十九条  根据提取审批工作需要,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补充证明材料。职工应如实提供补充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职工拒绝配合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第五章  提取方式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职工本人在公积金中心登记的银行账户。确有特殊原因(死亡、法院冻结等情形)的,可申请划入第三方账户。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二十一条  提供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纳入公积金中心黑名单管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职工,取消其三年内(自纳入黑名单之日起)的提取资格,依法对黑名单公开曝光。

第二十二条  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规定,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拒不退回的将其骗取行为通告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协助追回提取金额。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代办的单位、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涉嫌变造、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时,由公积金中心对本办法进行相应调整,并报市公积金管委会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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