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汇缴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1
省市地区:吉林,白山市
发文机构: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4-1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住房公积金汇缴

一、事项名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变更、注销登记与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审核  

二、子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汇缴  

三、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章 缴存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受理条件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汇缴要求的单位。  

五、申报材料  

(一)没有人员变动的情况下,经办人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办理汇缴;  

(二)有其他业务需要办理的,按其他事项要求办理相应业务后再办理汇缴。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申请;(二)受理(1.申请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再次申请;2.不符合申请条件,告知申请人);(三)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退回受理柜员);(四)办结。  

七、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八、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法定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数量限制  

无  

十一、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或开通网上业务大厅办理  

十二、是否有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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