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业务注意事项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1
省市地区:吉林,白山市
发文机构: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4-1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提取业务注意事项

一、职工提取时提供的银行卡,需提前确认好卡状态及卡类型。

二、提取材料没有特别注明是复印件的,一律为原件。  

三、需提交多个材料的,依最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时间为准,几个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以时间顺序最后一个为准。  

四、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不得以其他理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含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民事债务)。在担保人担保责任未撤销前,担保人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五、除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法院扣划提取,可划入相应单位账户外,其他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存入该缴存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内。  

六、部分提取额度至整百位;除销户提取外,其他各种理由提取后至少保留1,000元缴存余额。  

七、广大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可以通过白山市住房公积金官网、12329咨询热线、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网上业务大厅等渠道查询、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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