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松原市住房公积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死亡的;
(七)租赁自住住房的;
(八)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提取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或5年内被强制执行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因提供虚假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并记入公积金系统黑名单,冻结期内的;
(四)同一套住房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调离松原市的。
第三章 提取手续、额度及时限
第五条 提取手续: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在购建住房12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应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产部门预告登记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销售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完税证和不动产权证。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建造(翻建)住房许可证、不动产权证。
4、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交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对于拆一还一同等面积的不予提取,超出同等面积购置的部分给予提取。
(二)账户封存的离休或退休的,应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提供身份证及受托银行卡即可。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辞职、辞退、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日期以公积金账户最后缴存日期为准)未再建立公积金账户的,提交辞职、辞退、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四)出境定居的,应提交出境定居证明。
(五)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部分还款和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的,需在还款日起12个月内提取。
1、按月还款的,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应提交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首次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近12个月还款计划或近12个月还款流水、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
2、部分还款的,应提交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和部分还款票据。
3、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应提交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和提前一次性结清票据。
4、本地公积金贷款只允许签订代扣协议按月对冲还贷;异地公积金还贷提取视同商业住房还贷提取。
(六)死亡的,户籍未体现的应提交缴存人死亡证明。
1、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交身份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还应提交具有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七)租赁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可提取公积金。应提交缴存城市房产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包括同户未成年子女)无房产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多子女(3个或3个以上)家庭证明。
(八)对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可在所加装电梯安装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应提交街道办事处公示备案文件(含施工费用分摊方案及出资人名单)、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动产权证、加装电梯个人实际出资凭证。
第六条 提取额度:
(一)符合提取条件中第(一)项的,提取金额为账户余额的95%,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置金额。外地购房以不动产发票金额为准。
(二)符合提取条件中第(二)、(三)、(四)、(六)项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职工账户给予销户。
(三)符合提取条件中第(五)项的,按月还款、部分还款的,提取额度为12个月的还款额度;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的,提取额度不超过最后一笔结清金额。
(四)符合提取条件中第(七)项的,提取金额为一年实际支付房租金额,最多不超过12000元;多子女家庭最多不超过15000元。
(五)符合提取条件中第(八)项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每户分摊电梯建设费用的实际出资额,财政补贴资金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费用不计入提取额度。
第七条 提取时限:
提取时限为即办,对所提供资料有异议需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 提取业务的其它规定
第八条 其它规定:
(一)单独产权的住房(包括婚前),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可同时购房提取。
(二)婚前贷款或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购房贷款,婚后或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另一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
(三)12个月之内,只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中,销户(退休、死亡、解除关系、出境定居等)提取、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提取、加装电梯提取的除外。同时,所有非销户提取的最大提取金额不超过帐户余额的95%。按比例计算的实际提取额保留到百位。
(四)12个月之内,同一套住房只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需本人或配偶的户籍在购房所在地。
(五)职工(包含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因退休、调转、解除关系、死亡等原因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有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不允许以任何方式提取,待贷款全部结清后,按相应方式予以提取。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本人携带身份证明材料、受托银行储蓄卡、相关提取手续原件。
(七)特殊情况下,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和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代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书面委托书、申请提取职工的银行卡。
(八)提供虚假材料骗提公积金的,材料扣留并记入公积金系统黑名单,账户冻结5年。
(九)符合销户提取规定的,账户为封存状态方可办理。如其所在单位有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须由单位补缴后按程序提取;如单位确无补缴能力的,经单位和本人确认后,按程序办理。
(十)人民法院冻结或划拨公积金的,按照《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原《松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松公积金委字[2023]6号)及其它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