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9-04-28
省市地区:吉林,松原市
发文机构: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9-04-28
执行日期:2019-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的通知

各分中心、各县(市)管理局:

根据住房公积金实际业务需要,现将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做如下调整:

一、购买一手房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产部门预告登记证明或契税完税证和不动产权证,不再需要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税控发票)。

二、暂停异地购房提取业务、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还贷提取业务。

三、大病提取公积金业务只限缴存职工本人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提请分管主任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四、法院强制执行业务,不再实行全市通办,只限在账户冻结的网点办理。

五、二手房抵押价值,不包含装修及附属物,最终价格以实地踏察价格为准。

此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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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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