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偿还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白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在本市办理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期间,申请将其商业贷款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市商转公贷款的管理机构,具体商转公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承办。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须符合《白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关于再交易(二手)房贷款的政策规定。
(二)借款申请人在我市办理的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且近两年无逾期还款记录,信誉良好。
(三)借款申请人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权属清晰,可以正常设定抵押权,借款申请人为该住房《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商业银行须为商业贷款抵押住房的唯一抵押权人,并且同意借款人办理商转公贷款。
(四)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一年内在管理中心未以该住房办理过购房、无房提取的。
(五)公积金账户金额未被法院强制执行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管理中心再交易(二手)房屋贷款政策执行,且不得高于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具体贷款额度根据房屋价值、借款人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
第七条 贷款期限按管理中心再交易(二手)房屋贷款政策关于贷款期限的规定执行,且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所剩贷款期限。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办理方式、办理程序及要件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有两种办理方式:一是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先还后贷;二是以所购住房作顺位抵押直接贷款。借款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办理。
第十条 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先还后贷: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商业贷款结清并解除抵押,按再交易(二手)房屋贷款模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一)办理程序:
1.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在结清商业贷款前,持相关要件到管理中心经办网点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由受托银行进行贷款咨询等贷前服务,并进行贷前调查、房屋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签订借款合同。
3.原贷款结清。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申请人15个工作日内自筹资金结清商业贷款。
4.抵押登记: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注销原房屋抵押登记,办理新抵押登记。
5.贷款发放。受托银行录入新抵押登记并放款。
(二)要件:
1.原件:身份证、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款明细、未还余额证明、不动产抵押权证(复印件)、房屋价值(评估报告)、I类银行卡。
2.联网核验:婚姻证明、工资收入、个人信用报告、契税信息、户籍信息等。对核验结果有异议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有关部门复议更改。
第十一条 以所购住房作顺位抵押直接贷款:借款申请人无需结清商业贷款,抵押权人仍为商业银行顺位增加第二抵押权人,先行发放商转公贷款,结清借款人的商业银行贷款后,再行解除住房抵押。
前提条件:商业银行与管理中心签署《白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业务合作协议》,并且商业银行与公积金受托行为同一银行,方可办理。
(一)办理程序:
1.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在结清商业贷款前,持相关要件到管理中心经办网点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由受托银行进行贷款咨询等贷前服务,并进行贷前调查、房屋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签订借款合同。
3.办理顺位抵押:借款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登记为管理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
4.发放贷款:受托银行收到不动产抵押权第二顺位登记证明后,登记录入并以转账方式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转至商业银行指定账户。
5.结清商业银行贷款:借款申请人必须于放款当日到商业银行办理原贷款结清手续(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与公积金贷款差额部分,由借款人自筹资金存入指定还款账户)。
6.解除商业银行贷款住房抵押:商业银行应自贷款结清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住房抵押注销手续,并将《抵押注销登记证明》交由受托银行留存。商业银行贷款住房第一顺位抵押权注销后,第二顺位抵押权人自动转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二)要件(原件):
1.原件:身份证、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款明细、未还余额证明、不动产抵押权证(复印件)、房屋价值(评估报告)、I类银行卡。
2.联网核验:婚姻证明、工资收入、个人信用报告、契税信息、户籍信息等。对核验结果有异议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有关部门复议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办理商转公贷款,在结清商业贷款并注销抵押后,如发生以下影响抵押权实现的行为,不予发放商转公贷款:
(一)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的。
(二)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的。
(三)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保全的。
(四)其他影响抵押权实现的。
第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白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商转公贷款,并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白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现行政策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