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0月20日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保障购房职工充分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减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减轻偿还贷款压力,促进房地产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齐管规﹝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在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为抵押而向银行申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暂不包括公积金组合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贷款且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将符合转贷条件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转成公积金贷款(暂不包含公积金组合贷款)。
第二章 商转公贷款条件
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符合现行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贷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在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的商业贷款,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暂不包括组合贷款)的借款人,且原抵押房屋处于抵押状态;
(三)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近五年无逾期记录;
(四)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及提前结清贷款,并出具《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同意书》(附件1);
(五)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权属明晰,无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并能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借款申请人应为公积金贷款抵押人,并且与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抵押人一致);
(六)原商业贷款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为离异,经法院判决、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业贷款借款申请人名下的,原商业贷款借款申请人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七)原商业贷款银行应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银行,且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合作银行信息将通过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外公布。
第三章 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现行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核定,且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按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核定,且与商业贷款已还贷款年限合计不超过30年(原商业贷款已还贷款年限按年向上取整)。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商转公贷款程序
第九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法院裁定书);
(二)借款申请人的一类储蓄卡;
(三)《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全额增值税发票或全款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房屋抵押合同原件、原商业贷款近五年还款明细;
(四)《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第十条 办理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转贷条件进行审核,审定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告知借款申请人;
(二)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商转公贷款同意书,同意借款人以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三)借款申请人将结清原商业贷款应还款额与商转公贷款差额部分足额存入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的还款账户,并签署《借款申请人商转公贷款承诺书》(附件2);
(四)公积金中心与借款申请人签订《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其他贷款相关业务;
(五)公积金中心与借款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按顺位设立新的抵押权,将抵押权人登记为公积金中心;
(六)公积金中心收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推送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后,由公积金中心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的还款账户;
(七)原商业贷款银行接到公积金划款资金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原商业贷款的结清;
(八)原商业贷款银行结清贷款后,向公积金借款人出具结清证明和解除抵押登记相关证明材料,并与公积金借款人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商业贷款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公积金中心的抵押权顺位相应向前,由第二位升为首位抵押权。
第五章 商转公贷款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自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之日起至放款期间,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提取。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将停止办理商转公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冻结、扣划;
(二)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
(三)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原商业贷款银行不是唯一抵押权人;
(四)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
(五)影响公积金中心抵押权实现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公积金借款人立即结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连续6个月高于85%(含)时,公积金中心将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已受理的,继续办结;当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连续6个月低于85%时,公积金中心将重新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当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连续四个月高于85%(含)时,公积金中心提前发布将暂停商转公贷款提示通知,及时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微信公众号、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及其他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自原商业贷款结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原商业贷款抵押注销手续。借款人因个人原因未按约定时间办结抵押注销手续,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将其纳入公积金中心失信人员名单,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第十六条 原商业贷款银行未按约定时间办结抵押注销手续(不可抗力除外),公积金中心有权解除其商转公贷款合作关系,并纳入受委托银行年终考核指标,因此对公积金实现债权造成损失的,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齐管规﹝2020﹞1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