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公积金发【2022】5号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2-06-01
省市地区:黑龙江,齐齐哈尔市
发文机构: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齐公积金发【2022】5号
发文日期:2022-06-0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2022-12-31
摘要: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要求,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缓缴期满后,6个月内完成补缴住房公积金。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根据我市市场平均房租水平,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富拉尔基区缴存职工租房最高年提取额度由15000元提高至16000元,其他各县(市)、区缴存职工租房最高年提取额度由13000元提高至14000元。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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