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根据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关于开展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规范〔2018〕11号)、 省住建厅《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0〕2号)、《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齐管规〔2020〕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老旧小区改造和加装电梯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纳入本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居民出资的;
(二)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第四条 符合提取范围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的居民出资部分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第五条 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同时尚未还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凭实际出资或分摊费用票据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合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出金额。
第七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Ⅰ类银行卡或存折。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应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双方同一户口的户口簿。
第八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线下办理。
缴存人本人或受委托人持身份证、银行卡和相关材料原件到公积金中心(或代办点)窗口申请办理提取。
(二)线上办理。
缴存人登陆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个人网厅或手机APP,身份验证通过后,上传相关材料,在线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受理后与相关部门核实项目审批备案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
第十条 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即时将提取资金划转至提取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