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本站发布时间:2020-10-28
省市地区:黑龙江,鸡西市
发文机构: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10-28
执行日期:2020-11-30
废止日期:-
摘要: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及《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鸡西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依照本细则,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部分或全部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出的行为。

第四条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等管理工作。


提取范围

第五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租房自住的;

(四)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

(五)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缴存人发生因为继承、赠予、转让、夫妻过户更名、法院判决、互换产权无交易差价等非购买方式导致产权变更的情形,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商业银行用房产抵押办理的非购买自住住房类贷款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缴存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一)、(二)、(三)、(四)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本人账户存储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五)、(六)、(七)、(八)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将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八条  缴存人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关系为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同时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提取额度

第十条  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增值税发票、建造、翻建、大修费用发票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每套房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对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第十一条  缴存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分次提取,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偿还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申请“月冲还贷”。

第十二条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我市当前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面积(以家庭为单位)测算后拟定,年度提取额度不超过一万叁仟元。具体额度为:

租住商品房的,鸡冠区租房提取上限为13,000元;城子河区、恒山区、滴道区、梨树区、麻山区租房提取上限为6,000元;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租房提取上限为10,000元。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

第十三条  缴存人申请老旧小区改造提取的,提取额度不应超过居民出资部分;申请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的,提取额度不应超过分摊费用。


提取凭证

第十四条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公积金中心利用鸡西市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与公安、民政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能够联网核实提取业务信息的,不得要求缴存职工重复提供,并在鸡西市政务服务网上发布公积金提取受理条件和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相关业务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办理提取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或增值税发票;

(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五)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六)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七)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

(八)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九)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十)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

第十七条  缴存人依照本办法第六条提取配偶、第八条提取同一户籍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关系证明(户口或结婚证)。

第十八条  缴存人偿还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或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缴存人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或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

第十九条  缴存人租赁自住商品住房的,由公积金中心核实申请人和配偶住房情况。缴存人应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关系证明。

第二十条  缴存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同时还应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  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老旧小区改造的,应提供由项目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协议(合同)、缴存人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分摊费用发票。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应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审计方案联合审查核准书、资金预算及筹集方案、加装电梯业主分户出资明细表、不动产权证书、增设电梯分摊费用的发票、身份证。

房屋产权单独所有或共同所有,都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增设电梯分摊的费用;申请人不是产权人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等关系证明。

第二十二条  缴存人退休的,且当前为“退休封存”状态,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各网点办理或在手机APP上直接办理。

缴存人退休的,当前为“其他封存”状态,应提供退休证、退休审批表或养老保险证,不能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原件的,可以提供社保部门加盖印章的复印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缴存人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按异地转移业务流程办理。账户封存6个月,同时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含6个月)。

第二十四条  缴存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封存6个月后仍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协议。

第二十五条  缴存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伤残证及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缴存人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第二十七条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职工身份证或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第二十八条  缴存人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中心将商请信息产生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信息管理部门代为核查申请人异地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户籍等相关信息,确保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提取程序

第二十九条  缴存人在黑龙江政务服务网、网厅、手机APP等渠道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审核,即时办结。

第三十条  缴存人到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办理提取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当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第三十二条  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应即时将提取资金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本人结算账户。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的业务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三年内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同时将失信人员信息报本市诚信信息管理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移交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对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情形,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涉及职务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公积金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1月30日起施行。2015年4月22日《鸡西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鸡房金管〔20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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