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1-11-26
省市地区:江西,上饶市
发文机构: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11-2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上饶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一方面是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建立健全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减轻用人单位因工伤事故的经济负担,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另一方面是因为原《上饶市补充工伤保险暂行办法》(饶人社字〔2014〕198号)距今已有7年,部分政策已不适应现在需求。故在请示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意见后,结合我市补充工伤保险试点经验,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

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赣人社发〔2013〕60号)

4.《上饶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饶府发〔2014〕18号)

三、任务目标

一是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二是为减轻用人单位因工伤事故的经济负担;三是提高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四、特点和创新点

1.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承办商业保险公司的职责;

2.降低补充工伤保险费率,按当年用人单位所属工伤保险行业费率的40%缴纳;

3.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原《上饶市补充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待遇基础上增加了一倍以上;

4.明确了补充工伤保险盈利部分的分流原则。

五、主要内容

1.明确相关职责。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补充工伤保险政策,督导补充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队承办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服务考核,与承办商业保险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承办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补充工伤保险费用审核和待遇支付,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2.确定参保范围。适用于辖区内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按项目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体参保人员。

3.确定缴费标准。补充工伤保险费率按行业分为8档,分别为当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08%、0.16%、0.28%、0.36%、0.44%、0.52%、0.64%、0.76%。

4.确定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一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给予参保人员相应待遇;二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于补助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是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护理补助。四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五是目录外工伤医疗费。六是以上待遇可抵减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应费用。

5.确定补充工伤保险资金盈亏管理。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总保费5%作为承办保险公司运行成本;总保费2%作为风险评估费用;盈余部分的20%用于补充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开发、数据维护、业务培训、稽核调查等费用;盈余部分的60%用于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当年承保服务激励;盈余部分的20%划入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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