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1-06-24
省市地区:黑龙江,鸡西市
发文机构: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鸡房金字〔2021〕42号
发文日期:2021-06-2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出台的《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及《鸡西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实施方案》(鸡政发[2021]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调整如下:

已故缴存人公积金账户本金余额小于1万元(含),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可办理继承提取,无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文件。

适合本通知规定办理已故缴存人公积金账户提取业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故缴存人公积金账户本金余额小于1万元(含);

(二)提取申请人为已故缴存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三)提取申请人同意一性次提取已故缴存人账户本金及利息,并在提取后注销已故缴存人账户。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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