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个人信用状况认定使用标准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任一方征信报告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贷款申请:
1.单笔贷款近2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记录(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的;
2.贷款当前逾期的;
3.贷记卡近2年内存在连续逾期在3期以上(含3期) 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的;
4.贷记卡当前逾期的;
5.列为失信名单的。
对上述第2、第4项情形,若逾期款项已偿还并出具银行还款证明材料可予以受理贷款申请。贷记卡年费欠费,由银行出具情况证明,经核查属实可予以受理贷款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个人信用状况认定使用标准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任一方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贷款申请:
1.公积金贷款近5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记录(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的;
2.因骗提、骗贷等原因,个人名单录入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记入失信名单,且未达到3年限制时限的。
三、本认定标准通过后,《鸡西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鸡房金管[2020]11号)相关条款与其不一致的以认定标准为准。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