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程序,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民法典》《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鹤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按揭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购买公积金中心准入的开发楼盘自住住房时,承诺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在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未颁发且未办妥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前,由其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并承担回购义务的贷款方式。
第二章 开发企业、按揭楼盘准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按揭贷款合作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第四条 开发企业准入条件
(一)开发企业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备开发企业资质、信用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楼盘项目取得土地、规划、住建部门等相关证件或许可证明,且以上证件或许可证明上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为住宅;
第五条 楼盘准入条件:
(一)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预售楼盘主体结构封顶;
(三)楼盘项目无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
第六条 开发企业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按揭贷款合作意向,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三)开发项目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四)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说明;
(五)楼盘总平面图;
(六)楼盘的销售和预售对象、销售价格和计划、已售情况;
(七)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对所开发项目购房客户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决议,并在担保期内承担连带责任;
(八)公积金中心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开发企业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的材料,保证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及实地勘察,撰写《按揭贷款楼盘调查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合作或不予合作的决定,通知开发企业。
准予合作的,中心以文件形式予以批复,并与开发企业按揭楼盘项目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填报住房公积金按揭信息表;不予合作的,将申请材料退回。
第八条 受理按揭项目由中心信贷科审批、备案。
(一)按揭项目上报时需使用统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申请审批表》格式。
(二)信贷科审批,并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录入开发企业、楼盘项目基本资料,书面材料留档。
第九条 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定期对外公布按揭楼盘项目、业务合作期限名录。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发放及贷后管理
第十条 借款人购买开发企业准入楼盘预售商品房,公积金中心按照《鹤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受理和审批。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发放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现行贷款政策的规定;
(二)开发企业按规定比例足额缴存保证金;
(三)开发企业对借款人购买住房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并在担保期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贷后管理
(一)已预抵押的房产符合正式抵押条件后须及时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证明》,移交公积金中心存档并办理保证金退付手续。
(二)贷款结清后,及时办理抵押解除手续。
(三)贷款出现逾期的,应及时按《鹤岗市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和相关要求进行催收。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为提高开发企业担保履约能力,要求开发企业在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开设担保保证金账户,缴存担保保证金按贷款额度的10%比例收取。
第十四条 项目分多期建设的,开发企业须及时办理后期楼房项目的按揭贷款准入,提供新增加楼房按揭准入申请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注明的交付之日起6个月以内,及时为借款人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履行《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约定,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动产权证》核对无误后,及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正式抵押手续办理完成后,开发企业填写《履约担保保证金退还申请表》,于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担保保证金。
第十七条 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开发企业违反《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承诺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按照规定停止执行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第十八条 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落实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开发企业不得解除对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阶段性担保责任,公积金中心有权提高担保保证金的比例。
第十九条 在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期内,开发企业同意用担保保证金账户资金代偿借款人违约拖欠的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并于5日内补齐已代偿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为开发企业建立履约保证金台账,并与开发企业建立定期对账制度。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开发企业应主动接受公积金中心的培训、指导及监督检查,及时反馈企业财务状况和开发项目情况。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公积金中心对开发项目、预售楼盘、权证抵押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停止对该楼盘发放公积金贷款并保留追索权:
(一)出现管理混乱、违法经营、资金短缺、抽资或减资的;
(二)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提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预售楼盘停工已达3个月或预售楼盘出现滞销的;
(四)存在金融欺诈或卷入重大经济纠纷的;
(五)《商品房销售合同》注明的交付之日起6个月以内,开发企业仍未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和房屋抵押登记的;
(六)预售楼盘已经出现烂尾或存在明显的烂尾迹象的;
(七)违反《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若借款人在开发企业阶段性保证期间要求退房的,开发企业应及时通知公积金中心,并在借款人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办理退房手续。否则由此造成贷款损失的,由开发企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开发企业发生破产、清算、解散、合并、变更等重大变故或将房屋开发建设权转让他人时,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公积金中心,在开发企业承担的保证责任得到重新落实前,必须履行保证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审验、贷后检查以及出现徇私舞弊、隐瞒真相、编造数据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鹤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按揭贷款管理办法》鹤住发【20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