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双积金发〔2023〕38号)

本站发布时间:2023-12-22
省市地区:黑龙江,双鸭山市
发文机构: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双积金发〔2023〕38号
发文日期:2023-12-2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资金安全规范运行,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和《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部分内容

(一)第三章第十条

原政策为: 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套房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限以发票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对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能大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标注的金额;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调整为: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套房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限以发票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对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能大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标注的金额;对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为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基准价(单价)×所购房屋建筑面积,不以增值税普通发票标注的金额作为提取额度依据;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二)第三章第十一条

原政策为:缴存人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足额还款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还款期内每年提取一次偿还的贷款本息,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每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缴存人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一年以上(含一年)可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一年之内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之和。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月冲还贷款本息。缴存人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含一年)以上申请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可以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还贷款本息。

调整为:缴存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分次提取,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偿还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申请“月冲还贷”;申请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也可以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还贷款本息。

二、调整《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部分内容

(一)第二章第六条

增加内容:(八)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房龄限制为30年,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30年。

(二)第四章第十条

原政策为:(一)借款申请人、配偶和产权所有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提供近6个月内的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调整为:(一)借款申请人、配偶和产权所有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三)第六章第十六条

原政策为: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满一年后,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前偿还资金的,按利息、本金的顺序回收。

调整为:借款人可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按利息、本金的顺序回收。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金的可选择贷款期限不变重新计算月还款额或月还款金额不变自动缩短期限的还款方式。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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