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23年度社保对账单的公告

本站发布时间:2024-03-14
省市地区:北京,北京市
发文机构: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3-1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发布2023年度社保对账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现就发布2023年度社保对账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4年4月1日后,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yltc/yltc-home)和社会保险自助终端优先开通电子版《2023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查询打印功能。可查询人员范围为:2023年当年存在1个月(含)以上正常缴费记录,且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参保人仍为正常缴费或暂停缴费状态。

二、参保人在取得对账单后,请对2023年度个人缴费情况进行核对。如有异议且经所在单位确认,请于2024年10月31日前,由参保人所在单位持对账单到所属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核对、修改或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缴。

三、为倡导低碳生活、保护环境,2024年优先推行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社保机构自助服务终端、京通小程序、合作银行网点自助机等途径查询打印对账单功能。为满足个性化需求,如参保人仍需邮寄纸质对账单或希望以电子邮件方式获取对账单,请于2024年3月31日前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yltc/yltc-home)进行“个人业务登录”后,在“人员信息登记与维护”模块下选择“人员信息维护”,点击“人员信息变更项”下“其他基础信息”一栏,点击“获取对账单方式”,选为邮寄或电子邮件。如将对账单获取方式选为邮寄,需同步勾选“邮寄对账单邮编”和“邮寄对账单地址”进行填写;如将对账单获取方式选为电子邮件,需同步勾选“联系信息”下的“联系电子邮箱”进行填写。

四、2024年3月31前将获取对账单方式选为电子邮件的参保人,5月1日后可以通过已登记的邮箱地址查询并打印2023年对账单;将获取对账单方式选为邮寄的参保人,5月底前可陆续收到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邮政机构寄出的纸质对账单。

五、因2022年我市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缓缴单位可申请将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的还款期限延长至2023年底,医疗保险费最迟应于2023年2月23日前结清。故凡申请2022年社保费缓缴的单位,如单位缴费部分已于2023年底前还款到位的,可于今年4月1日后,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等网上查询途径,重新查询打印2022年对账单,核实缓缴月份单位缴费部分结清费用的情况。

六、今后年度,本市将继续优先发布电子版社保对账单,不主动邮寄纸质对账单。


特此公告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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