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满足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资金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性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经2024年2月27日市管委会第1次会议审议决定,现就支持购买保障性住房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
(一)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贷款额度,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40倍计算;
(三)配偶作为共同申请人时享受与借款申请人同等优惠政策。
二、支持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
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
三、其他事项、申请材料和流程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4年3月4日起施行。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