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17
省市地区:黑龙江,伊春市
发文机构: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3-17
执行日期:2023-03-16
废止日期:-
摘要: 伊春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2021年10月18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3年3月16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民生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偿还压力,加强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伊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伊春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业务的管理和实施。

本细则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商贷)且该贷款尚未结清,现符合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发放的,用于偿还商业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商转公贷款政策的受理及审批。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缴存人。

商转公贷款仅限于将商贷转为公积金贷款,原商贷为组合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人)除应符合《伊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条件,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商贷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结清;

(二)商转公贷款只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能申请组合贷款;

(三)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抵押人与原商贷借款人、抵押人一致;

(四)商转公贷款抵押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能办理抵押手续,且仅为该商贷设定了抵押权,无其他担保、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该房屋所属区域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办理顺位抵押登记;

(六)原商贷银行已与公积金中心签署《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 借款人原商贷为购新房贷款的,贷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增值税普通发票中标注金额的80%;为购二手房贷款的,贷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增值税普通发票标注金额与公积金中心二手房住宅价格数据库中的价格二者低值的80%,并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且不高于原商贷余额;

(二)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足以全额偿还原商贷本息的部分,需自筹资金补足。

第七条 贷款期限。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个人信用报告、一类银行卡、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等)、增值税发票、不动产权证书、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二)抵押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等)原件;

(三)银行出具的办理商转公贷款同意书、办理顺位抵押说明原件。

第十条 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有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在接到借款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第十一条 对准予贷款的,借款人、抵押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依法办理贷款顺位抵押担保手续。

第十二条 顺位抵押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原商贷银行要与公积金中心建立商转公合作关系,无需结清原商贷,直接在原所购住房抵押登记不注销的基础上,办理顺位抵押,再发放商转公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依法办理房产抵押担保手续。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审核通过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转到商业银行指定账户。借款人应保证商转公贷款资金全额用于提前偿还原商贷,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原商贷抵押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自原商贷结清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原商贷抵押注销手续,未按约定时间办结将纳入公积金中心黑名单,取消其自贷款结清之日起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伊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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