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昆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公告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关于印发〈苏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预〔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昆山市2024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昆山市行政区域内在2023年度已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的残疾人就业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24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三、年审方式
用人单位登录按比例就业年审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全程网办),系统网址如下:https://abllwrz.jscl.gov.cn:8443/wbxt/index.html#/login,用人单位如首次登录系统需要先注册账号后登录申报系统。
四、年审要求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按照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2023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需注意以下事项:
1.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其他残疾人均按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2.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3.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但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
4.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5.通过联网认证,除劳动合同必须上传外,其他材料均通过联网匹配获取,能正常匹配获取到数据且无误的,用人单位无需另外上传资料;如无法匹配到数据,且单位认为符合年审条件的,需要上传相应材料,通过人工审核。
五、注意事项
1.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采取造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例如采取挂靠、挂名等“假用工”方式申报安置残疾人就业,或伪造残疾人证、伤残军人证等其它虚报、瞒报、拒报情况的,一律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3.咨询电话:0512-57539060
按比例安置残疾人企业QQ咨询群643149073(申请加入须备注用人单位名称)。
集中就业残疾人企业QQ咨询群649556427(申请加入须备注用人单位名称)。
昆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