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信用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申请人至申请贷款之日,购买自住住房时间未超过1年,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账户状态为正常;
3、申请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持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连续6个月以上缴存明细。
二、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的一类卡或活期存折;
2、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薄;
3、申请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或法院判决或法院调解文书);
4、售房人身份证、建行或工商银行的一类卡或活期存折(售房人开卡银行需与借款人同行);
5、《采沉区棚改自主购房买卖及资金支付合同》、自主购房安置发票、税收完税证明(契税)及《不动产权证书》或《采沉区棚改自主购房买卖及资金支付合同》、自主购房安置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6、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需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公地址及电话: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东安街6号市民中心二楼(电话:8315010)
七台河市勃利县康华街354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住房公积金服务专区”(电话:8536356)
四、业务办理时间:
市直中心: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勃利管理部: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