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12-13
省市地区:重庆,重庆市
发文机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12-1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超龄从业人员和按学校规定到实习单位实习的在校学生两类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旨在分散用工单位工伤风险,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适用范围有哪些?

《通知》所称的超龄等从业人员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

1.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

2.按学校规定到实习单位实习,且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

二、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个人是否缴费?

用工单位按照《通知》为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按从业人员本人劳动报酬收入作为申报缴费基数,以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超龄等从业人员的工伤补偿是如何确定?

超龄等从业人员由用工单位按照《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享受等按照国家和我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通知》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通知》所规定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适用本《通知》,未参保或参保了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适用本《通知》。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五、政策解释及咨询电话

政策解释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8815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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