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4-03-22
省市地区:广东
发文机构: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3-2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医疗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新生儿健康权益,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开展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行动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4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印发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5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省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新生儿医疗保障工作,2009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政策,明确出生3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2022年,我省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时,将原出生后3个月的时限延长到6个月,并将参保范围扩展到居住地,切实保障新生儿健康。

近期,《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开展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家医保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等政策陆续出台,要求加快推动落实“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明确新生儿可凭户籍或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医保参保,生育医疗费用可“一站式”报销,不需要到多个部门跑腿、多次提交材料。为进一步做好新生儿医疗保障,切实方便群众,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出台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新生儿监护人可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于新生儿出生180天内在我省任一统筹地区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不受户籍地或者居住地限制,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均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二是各地医保部门要指导新生儿监护人在为新生儿办理落户或者居住证后,及时更新新生儿参保信息,并做好下一年度在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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