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借款人商业住房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及配偶可以凭最近一年内还款明细及其他材料,每年报销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贷款。
二、办理条件
1.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 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签订委托逐月偿还商业贷款协议。
3.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
4.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且贷款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办理。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
5. 提取前12个月内有逐月还商业贷款记录的以及本年内办理过柜面一次性还贷的不能办理。
三、申请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办理配偶提取时提供);
3.贷款证明(可联网获取贷款信息的无需提供);
4.贷款银行出具的最近一年内还款明细;
5.非南京中心合作银行发放的个人商业贷款需提供主贷人个人信用报告;
6.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7.异地贷款提供购房地户口簿或社保缴纳证明。
四、提取额度
柜面逐年提取还商业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当月前12个月已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额(提前还款金额除外)。
五、办理流程
借款人及配偶携带材料前往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每年办理一次,办理时间间隔需大于等于12个月,提取资金转入职工缴存银行银行卡。存在有效委托逐月还商业贷款协议的或提取前12个月内有逐月还商业贷款记录的以及本年内办理过柜面一次性还贷的不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