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逐年划转还公积金贷款

本站发布时间:2021-05-06
省市地区:江苏,南京市
发文机构: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5-0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委托逐年划转还公积金贷款

一、业务概述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及配偶在贷款银行签订委托协议,管理中心于每年10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以转账方式自动划转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中的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

签订逐年划转还贷的职工,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可按照家庭资金状况选择还贷方式:缩短贷款期限或减少月还款额。

二、办理条件

在保证委托划转后借款人及配偶能够正常缴存(保留1元)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中的余额均可用于还贷。

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中的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贷款本息的,不予操作。

三、申请材料

1. 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配偶签订提供)。

四、提取额度

委托逐年还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及已产生的利息,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贷款本息的,不予操作。

五、办理流程

可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借款人及配偶可在“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等互联网渠道签订协议。无法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借款人及配偶携带材料前往公积金贷款银行服务网点签订协议。按照先借款人后配偶、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公积金中心于每年10月8日(如遇节假日延后),将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中的相应金额划转偿还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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