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购房提取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申请条件
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
办理材料
(一)购买本市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
(二)购买本市二手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产权交易的契税发票。
(三)购买异地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全款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借款合同)、购房地户口簿或在购房地工作一年以上社保缴存明细。
(四)购买异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增值税发票、契税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借款合同)、购房地户口簿或在购房地工作一年以上社保缴存明细。
(五)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或《不动产权证书》、全额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
(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协议)》、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
(七)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需开发企业等部门已在管理部申请提取资料备案,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拆迁补交差价款发票或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
(八)通过拍卖购买住房的,提供《判决书》《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委托拍卖协议书》之一,《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全额付款发票或收据。
注: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一年内一次性提取,逾期不予受理;异地购房可在《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一年内或《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签订一年内一次性提取,淮海十城不需要提供购房地户口簿或在购房地工作一年以上社保缴存明细。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前,除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其他原因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的,在保证合同撤销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地点及电话
泉山管理部:徐州市彭城路81号 0516-85706063
云龙管理部:徐州市云龙区民祥园路1号 0516-83667182
鼓楼管理部:徐州市鼓楼区夹河东街牌楼市场6号楼 0516-83570028
丰县管理部:徐州市丰县工农南路金色家园B16-1-109号 0516-68566581
沛县管理部:徐州市沛县汤沐中路11-1号帝都大厦1楼 0516-89648608
铜山管理部: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北路29号 0516-67027088
邳州管理部:徐州市邳州市民主路112号凯旋花园6号楼 0516-80160757
新沂管理部:徐州市新沂市钟吾南路19号辰华丽都苑28号楼 0516-88995956
睢宁管理部:徐州市睢宁县睢河北路201号 0516-68068576
贾汪管理部:徐州市贾汪区泓福路御龙山水综合楼1号 0516-87717642
办理机构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夏季)14:00-17:30 周六 周日 节假日休息
办理流程
到公积金各管理部营业大厅柜面办理(购本市商品房、二手房可线上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