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商品住房提取

本站发布时间:2023-08-29
省市地区:江苏,苏州市
发文机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8-2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租赁商品住房提取

政策依据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提取管理办法(试行)》(苏房金规〔2020〕1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苏房金〔2023〕50号)  职工租赁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租赁住房租金: (一)职工在申请之日前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职工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租期之前或之内(不含最后一个月)申请办理租房提取,实行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   缴存职工租赁自住住房且符合本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扣除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的一个月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后的可用余额内,每月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新市民(非本市户籍)、青年人(40周岁以下)无须扣除相应缴存额和提供租赁合同。

办理条件

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赁商品住房用于自住

办理流程

职工带齐材料至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审核→进系统进行业务处理。

也可通过“苏州公积金”App线上申请办理。

提取人员

职工、配偶

所需材料

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婚姻关系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4.与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邮储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5.工作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

友情提示

在租房委托提取期限内,自次月起,每月1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由公积金业务系统审核通过后,发起租房委托提取,自动从职工本人公积金账户提取公积金,并在5个工作日内划转到职工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办理机构及地点  请点击办理机构及地点查看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时间 以各指定网点公布的办理时间为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热线电话 0512-12329

中心网站 http://gjj.suzho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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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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