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3-27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成医保发〔2024〕8号
发文日期:2024-03-27
执行日期:2024-05-01
废止日期:-
摘要: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各区(市)县医保局,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规范我市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管理,根据《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规〔2022〕4号)和《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医保发〔2024〕5号)等规定,经请示省医保局同意,现就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执行一般诊疗费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比例支付。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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