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3-26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成医保发〔2024〕5号
发文日期:2024-03-26
执行日期:2024-05-01
废止日期:2029-04-30
摘要: 关于成都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卫健局,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持续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医保规〔2022〕11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1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10号)、《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市管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联动调整机制的通知》(成医保办〔2021〕70号)等规定,我市市级定价管理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市管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总量控制、有升有降、支持基层、同城同价”原则进行价格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我市市管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二、调整二乙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等级价差,此次价格调整项目原则上在二甲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的基础上下调20%。

三、根据《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对“挂号费”“诊查费”“中医辩证论治”项目内涵的规定,挂号服务不再并入诊查服务项目,按照“挂号费”(项目编码110100001)收取费用。

四、基层公立医疗机构、村卫生室执行“一般诊疗费”项目,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不得再收取或变相收取。废止《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公立基层医疗机构诊察费项目价格的通知》(成医保办〔2020〕69号)。

五、各区(市)县医保、卫健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调整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价格调整政策,确保平稳实施。各市管公立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服务价格主体责任,做好价格信息公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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