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生育保险网上通办有关事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4-17
省市地区:河北
发文机构: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冀医保函〔2024〕25 号
发文日期:2024-04-1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优化生育保险网上通办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简化办事流程,方便参保女职工高效便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自本通知印发之 日起,参保女职工在省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以下简称“生育”)产生现金医疗费用后,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时,系统自动生成生育津贴申报信息,无需个人另行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参保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参保状态正常的;

(二)参保女职工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

(三)参保女职工在省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生育,需使用现金垫付生育医疗费用的。

二、工作流程

(一)参保女职工在“河北智慧医保”微信小程序首页“零星报销申报”模块进行生育医疗费用申报。

(二)医保经办部门审核通过后,符合申领生育津贴条件的,系统自动生成生育津贴申报信息,并线上传至单位网厅。

(三)所在单位登录“河北医保公共服务单位网厅”(http://ylbzj.hebei.gov.cn/pub/#/unitlogin),点击“生育津贴自动申报审核”模块,对生育人产、休假期间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确定后,线上传至医保经办部门,医保经办部门依据规定拨付生育津贴。

(四)生育人可在“河北智慧医保”微信小程序首页“我办理的业务”点击查看业务办理进展情况。

三、有关要求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要加强对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并做好生育保险政策及申报流程的宣传解读工作。参保单位核对生育人的相关信息要客观真实,审核无误后及时上传至医保经办部门。对存在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业务咨询电话:0311-85518173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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