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印发〈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萍公积金委字〔2024〕4号),现对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方面为了在新形势下,适时调整优化公积金政策,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为尽快将上级部门新要求、新措施落地见效,让公积金制度惠及面不断扩大,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重新修订完善了《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萍公积金委字〔2024〕4号),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原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3月31日发布的《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萍公积金委字〔2023〕3号)同时废止。
二、政策解读
(一)规范月缴存金额取值范围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中增加缴存金额的取值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以“元”为单位,“元”以下采取四舍五入;
例:
张某当月工资为3024元,单位及个人缴存比例各12%,
张某单位月缴存额:3024*12%≈363元/月;
张某个人月缴存额:3024*12%≈363元/月;
张某月缴存额合计:363+363=726元/月。
(二)调整存量房(二手房)提取条件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由原来“若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小于(等于)六十平米且建成年份大于(等于)二十年的,须持有房屋产权满一年后的十二个月内申请提取。”变更为“若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小于(等于)六十平米或建成年份大于(等于)二十年的,须持有房屋产权满一年后的十二个月内申请提取。”
(三)调整贷款最高额度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条,萍乡市双职工购建第一套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由70万元提高至80万元;购建第二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购买二手房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由55万元提高至65万元;单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四)调整逾期贷款利率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贷款利率一则中增加“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后,在两个还款年度内出现连续3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或累计6个月以上(含6个月)断缴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利率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委托贷款发放银行同期个人商业住房贷款利率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五)新增贷款“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二十五条,新增贷款“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在正常还贷期间内申请变更还款方式的借款人,需满足变更后月还款额不高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正常公积金月缴额总和。该变更业务仅可在正常还贷期间办理一次,贷款有逾期者不予受理。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