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公积金发〔2024〕2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4-09
省市地区:辽宁,营口市
发文机构: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营公积金发〔2024〕2号
发文日期:2024-04-0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相关规定,依据营人社发〔2024〕1号《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相关内容,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规定如下:

1、公积金缴存单位,自汇缴2024年5月份公积金起,各缴存职工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900元/月。

2、职工缴存基数低于1900元/月的单位,需提前做好基数调整工作。

3、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缴存单位,按照公积金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营人社发﹝2024﹞1号)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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