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我市参保人住院生育取消“门槛费”

本站发布时间:2024-04-30
省市地区:辽宁,大连市
发文机构: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4-30
执行日期:2024-05-01
废止日期:-
摘要: 5月1日起,我市参保人住院生育取消“门槛费”

为进一步减轻育龄妇女生育医疗费用负担,落实我市2024年“优化育龄妇女生育医疗保障”重点民生实事项目,自5月1日起,我市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保障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一是取消住院生育(含计划生育)医保起付标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地和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的,直接按照相应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不再个人负担“门槛费”。(因现阶段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尚不支持省外异地直接结算生育费用时自动免除起付标准,我市参保人在省外异地住院生育的,需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审核报销起付标准费用)。

二是统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模式。参加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人员在本地和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生育医疗费用,统一按照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予以报销,异地未直接结算的生育费用不再执行定额补助政策。

三是扩大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目前,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产前检查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已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在此基础上,今年5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我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和计划生育等政策范围内费用(应由公共卫生经费支付的除外),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今年以来,我市医保部门持续推出生育支持举措,落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实现新生儿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医保,为有医疗需求的新生儿尽快参保和享受医保待遇提供了便利;将职工生育津贴线上申报审核发放时间由过去的15个工作日缩减至10个工作日,保障职工尽早享受产假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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