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溪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下限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5-06
省市地区:辽宁,本溪市
发文机构: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5-06
执行日期:2024-05-06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本溪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规定,现将我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下限调整如下: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号)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我市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1900元(二档),本溪县、桓仁县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1700元(三档);根据我市现行缴存比例下限,我市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月缴存额下限均为95元,本溪县、桓仁县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调整为85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单位严格执行政策。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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