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4-05-06
省市地区:福建,宁德市
发文机构: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5-0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4月26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福建省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就文件制定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精神,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福建省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二、目标任务

为合理引导适宜的医保药品门诊使用,避免为获得医保报销待遇而选择住院治疗,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结合我省门诊保障政策,研究提出部分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方案,对没有被门诊特殊病种覆盖的其他适于门诊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用药,有必要实行单列保障,让参保患者无需住院、在门诊就医也能用上药品、享受医保待遇。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按照商品名通过制定《福建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单列支付药品目录》)进行管理。

(二)明确《单列支付药品目录》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调整,强化专业性和权威性,以弥补医保自身专业性不足的问题。

(三)明确协议期内和已转为常规医保药品目录的国家谈判药品、竞价药品,继续保留在《单列支付药品目录》,以保障参保人员的药品可持续性。

(四)明确在福建省医保招采子系统中已挂网的同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单列支付药品目录》内药品支付标准的药品,依企业申请进行增补,支持和鼓励临床优先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五)明确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的不纳入范围及退出情形。

(六)明确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费用的发生场所。

(七)明确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的支付标准。

(八)重申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的待遇政策。

(九)重申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的监管要求。

(十)明确本办法的解释部门和试行时间。

四、解决问题

解决我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遴选无规可依的问题,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的法治水平。

解读处室:医药服务管理处

解读人:徐建勇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1-8631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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