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南通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通告

本站发布时间:2024-05-31
省市地区:江苏,南通市
发文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5-3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2024年南通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南通市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对象

全市范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残保金。

二、征缴主体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主管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三、申报缴纳时间

2024年6月1日起,进行2023年度残保金申报。

四、征缴标准

(一)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用人单位,残保金的征收比例为50%;1%以下的征收比例为60%。

对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分档征收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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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23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按实际月份于2024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2024年不缴纳残保金。

五、相关优惠政策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保金。

(二)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六、征缴方式

用人单位可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地址为: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或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保障金。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等信息,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机构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

七、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残保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八、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遇到残保金申报缴纳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江苏税务门户网站、南通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相关政策规定,也可咨询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方面的问题,可向所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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