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通告

本站发布时间:2024-06-11
省市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发文机构:乌兰察布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6-1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通告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方式及时间

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 1日至10月31日,登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系统或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纳。

由于系统推送数据延迟和单位集中申报等原因,请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尽量提前办理申报,避免从11月1日开始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二、咨询电话

集宁区:陈晓梅 8229863 / 13947455858

李 丹 15847652154

丰镇市:杨丽娟 15848440004  

李继生 15204749121

察右前旗:王阳 18847866465

闫玉英 13739959765

察右中旗:罗少洁 15598502576

察右后旗:郭敏 15904742099

四子王旗:王丽芳 15848034655  

李彩红 13694743239

商都县:王广祥 2272973 / 18604845655  

刘晓娟 18747472929

兴和县:赵伟 15344231134  

李婷 7214755 / 15204745694

凉城县:李志强 15501176309

卓资县:张建东 15144854086

王家辉 15771365499

化德县:赵素平7905494 / 13088588202

马 波18247415544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6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残联、税务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残联、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推进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更加科学规范,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残疾职工认证有关事项

(一)认证时间

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登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系统或到当地残联就业服务窗口认证残疾职工人数,审核人员需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并将年审结果发送至税务部门相关系统。

(二)残疾职工归属

1.非劳务派遣残疾职工认定归属的用人单位,以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为准。工资、社保、医保至少有一项为用人单位所发放或者缴纳。

2.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签订相关协议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

(三)残疾人证认定

1.残疾人所持证件信息与系统信息不符,应联系残疾人所持证件的发证机构,按照原始办证材料核对相关信息,确为系统数据错误,由发证机构重新录入系统并上传至中国残联残疾人证库,联网认证系统将重新比对残疾人证数据。

2.残疾军人证信息在联网认证系统调取不到的,或持有证件信息与退役军人事务部推送的残疾军人证信息残疾等级不一致的,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开具证明,在联网认证窗口根据持有证件信息和证明材料,在系统进行录入后予以认定。

(四)残疾军人医保认定

根据《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由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相关文件及缴费证明予以认定。

(五)最低工资认定

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必须达到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个税、社保、医保、公积金个人扣缴部分应计入。

(六)工伤问题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社保部门发放的工伤补助金不计入工资总额,不予认定。

2.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不予认定。

3.五、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齐的予以认定。

(七)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认定

1.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因客观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需出具编制本或上级具有人事权的单位出具的在编证明。

2.无社保、医保或享受公费医疗的由上级有人事权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八)公益性岗位

1.合同、工资、社保、医保均在用人单位,系统可自动认定。

2.合同、工资、社保、医保有1项在人社部门的,应采取线下审核方式,用人单位需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工资、社保、医保按规定系统自动比对或提供证明材料。

(九)年龄认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副处级以上女干部、副高级以上女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延迟退休需提供政策依据,本单位证明不予认定,退休返聘人员不予认定。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相关问题

(一)申报与缴纳

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申报缴纳期,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比例的用人单位在完成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认证后,需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到残联认证,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

组织形式为总分机构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与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相一致的原则,由总机构采取汇总方式进行统一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分支机构提供的人员工资明细、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终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费种认定,申报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二)在职职工人数的计算

在职职工范围的确定参考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包含劳务派遣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实习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等,季节性和临时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时,可以不是整数。

(三)工资总额的计算

工资总额的确定参考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离退休返聘人员工资、实习人员工资、临时性用工人员工资、公车改革补贴、社保费个人缴纳部分等,不包含用人单位辞退职工时对其发放的一次性补偿。

三、工作要求

(一)及时公告提醒。各地要通过政府部门网站、电视、报纸、APP、微信公众号、“跨省通办”系统等平台,广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重要时间节点,要做到点对点通知、督促。

(二)提高服务水平。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增强服务意识,做好政策解答,严格执行工作流程,督促用人单位审核申报信息完整、准确、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引导用人单位在线审核,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征收工作。

(三)加强检查督导。各地财政、税务、残联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每年要结合当地实际开展检查督导,对审核申报信息存在瞒报、漏报、申报不实,少缴、不缴及侵害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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