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急诊诊查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4-02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医保医管发〔2024〕7 号
发文日期:2024-04-02
执行日期:2024-04-07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急诊诊查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本市总体部署,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本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4〕6号),其中,对二、三级医院急诊诊查费价格进行了调整。为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急诊诊查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作相应调整(见附件),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本通知自2024年4月7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急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标准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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